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要求
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,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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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,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。
根据经修订的《公司条例》,如公司未有于注册地址或备存地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即属刑事罪行。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4级罚款(即25,000港元)。法官会根据不同情况判罚,另外更有可能判处每日各处罚款700港元。
为了提升公司实益所有权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,经修订的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所有权的最新资料,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),供执法人员查阅。